律师文集

律师文集

您当前的位置: 徐州专业刑事律师 > 律师文集 > 经济犯罪>正文
分享到:0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汪明亮贩卖毒品一案历经第一次开庭审理之后,因《起诉书》发生变更,法庭重新开庭审理,我作为汪明亮的辩护人,在《起诉书》变更后参与辩护,尽管时间有限,辩护人依然认真完成了阅卷及对汪明亮的会见工作,按时参与了法庭的庭审活动并积极发表了辩护观点。现将辩护意见归纳整理,供合议庭参考,也兼与公诉人商榷。

   【辩护词要旨】:

   1. 共同出资、一起购买,不能因为贩毒人员的一句“帮助”,就认定贩卖;

   2. 一个电话,无果而终,事后成交,方才知晓。不能因为打了一个电话就视为“帮助”。

   详细辩护意见如下:

   一、开检诉刑变诉【2017】1号《变更起诉决定书》(下称起诉书)指控第一起事实,汪明亮与黄大庆共同出资向李东购买甲基苯丙胺(下称冰毒),不能因李东一句“委托”而将此次行为认定为汪明亮帮助李东出售毒品。

1. 汪明亮在公安机关做的供述,均没有提到第一次购买75克冰毒,有自己的出资,在辩护人会见汪明亮的过程中,汪明亮几次欲言又止,经辩护人多次询问后,才试探性的问辩护人“购买毒品”严重吗!在辩护人向其解释购买毒品用于吸食在我国的法律定性后,汪明亮才向辩护人吐露实情。原来,第一次购买毒品,是其和黄大庆共同出资购买。只因为误认为购买毒品和贩卖毒品同样性质严重,才不敢如实供述,谎称冰毒全部由黄大庆购买。这一情节,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汪明亮已经明确向法庭讲清楚。在公诉人向黄大庆核实第一次购买冰毒行为是否有汪明亮的出资时,也得到了黄大庆的肯定回答。在另案处理的被告人张伟的历次供述中,对这一情节也有印证:

2016年7月12日张伟供述《证据卷.张伟》P17:

“我给小磊(汪明亮)打电话说冰毒不够100克,只有75克,让他先打21000元,并且我给了小磊我的建设银行卡号。过了一会儿我的建行银行收到了8千块钱。小磊给我打电话说先打8千块钱,剩下的钱等我们到了再给。”

2. 尽管在此之前,李东曾联系汪明亮,如果有人买毒品,可以联系他。但仅仅据此认定汪明亮的行为是在帮助李东贩卖毒品,无法成立。认定汪明亮的行为本质上是购买毒品,还是帮助李东贩卖毒品,就要看汪明亮的行为初衷是否想帮助李东贩卖毒品,否则,这一起行为只能是购买毒品行为。在法庭的发问环节,经辩护人向汪明亮核实,李东委托其介绍购毒者的时间距离此次行为已近一年之久,而在这近一年的时间里汪明亮并没有为李东物色、寻找、联系购毒者。李东姑妄说之,汪明亮姑妄听之。巧的是,汪明亮和黄大庆同为吸毒人员,在此之前也需要购买毒品用于自己吸食,一段时间之后,可能是购买途径有限的缘故,黄大庆向汪明亮提起,能不能联系到冰毒,汪明亮这才想到李东之言,便发生了本案指控的行为。李东的“委托”,只是让汪明亮知道了一个可以购买毒品的渠道,待到自己需要之时,便水到渠成。不可否认,汪明亮之为,的确在客观上对李东贩卖毒品起到促进作用,但这种作用仅仅限于买和卖之间的封闭的支撑关系,而并非以介绍帮助的角色介入到贩卖毒品行为中。

3. 虽然贩卖毒品不要求以牟利为要件,但在认定第一起事实的性质时,是否有牟利的动机及客观事实具有极高的参考价值。《变更起诉书》的三起行为中的第二起行为,认定汪明亮帮助另案处理的张伟贩卖毒品的事实,无论是第一次开庭,还是变更后的重新开庭,汪明亮都对自己构成贩卖毒品罪不持异议,皆因在此行为中,前有张伟予以“好处”的许诺,后有汪明亮对张伟的索要,帮助张伟贩卖毒品的主观心理,一览无余。相比之下,第一起事实,李东既没有向汪明亮许诺介绍他人成交之后有什么好处,也没有赠送毒品吸食(庭审中,李东对辩护人发问的回答)。事后,汪明亮也没有向李东索要任何好处。至于公诉人庭审中所言,“事后汪明亮主动将余款1000元打给李东(或张伟),体现了汪明亮在帮助他人贩卖毒品的动机”这一说法,辩护人倒是认为,一手交钱,一手交货,拿了东西,就要给人家货钱,这个“江湖规矩”尽管在违法犯罪的毒品交易中同样存在,汪明亮只是履行自己付款义务,不能据此认定是在帮助李东贩卖毒品。

二、《起诉书》指控第三起行为,汪明亮既没有帮助他人的意愿,也没有实质的帮助行为。无论有无汪明亮的存在,交易都可以达成。不能因为一次无关紧要的电话,而认定其在帮助张伟贩卖毒品。

1. 在有了第一起交易和第二起交易之后,黄大庆已经和张伟认识并熟悉,是否再次购买,购买多少,什么价格,双方已经可以直接沟通。《起诉书》指控第三起行为便是黄大庆直接联系张伟要求购买毒品。这一事实在黄大庆的2016年7月10日、11日、17日、10月13日的历次供述都能够体现:

(7月10日证据卷. 黄大庆P15):“第三次,我给泰州的卖冰的,用小凯的微信和他联系,问他有冰毒吗,要100克,他说问问。第二天,他给我回微信,说先给三万块。但跟对方商量多带过来100克,当时他同意了,当天下午,又不同意了。然后我让小磊(汪明亮)给卖冰的联系,对方说不行。一直到7月7日,泰州的来电话,同意了。”

2. 如果说汪明亮在此次交易中有帮助张伟贩卖毒品的行为,就只有在黄大庆的要求下,给张伟打了一个电话。通过黄大庆及汪明亮关于本次交易的供述,黄大庆是在直接和张伟取得联系并对交易具体细节洽谈后,双方出现分歧,无法达成供述,这个时候,黄大庆方才想起让汪明亮给张伟打个电话,但值得关注的是,这个电话,只是汪明亮重申了一下黄大庆的欲购买毒品的条件,并没有因此而成交,打过电话之后,汪明亮便不再关注此事,直到张伟打电话说要徐州,汪明亮方才知晓他们已经谈妥。这才有了在供述中,汪明亮让张伟给他带两克冰毒玩玩的事情。

7月10日汪明亮供述(证据卷.汪明亮)P14:“张伟和黄大庆因为买卖冰毒的事情没有谈好,张伟就问我,那边到底是要还是不要,我说那是你们谈的,他要是不要最好,你们都别弄。”

因此,第三次交易,汪明亮既没有居间介绍帮助张伟贩卖毒品,也没有在价格商谈中起到实质作用,作为黄大庆的雇员,接受老板的指派,打个无关痛痒的电话,情理上也不好拒绝,不能因此认定汪明亮参与贩卖毒品。

以上辩护意见,供合议庭考虑。

 

                                                           江苏达谕律师事务所

                                                  胡阳光 律师

                                      2017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