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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夏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由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挂牌督办的宁夏吴忠市原潮、金国军等42人涉黑大案作出一审判决,主犯原潮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抢劫罪、非法拘禁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

  2003年至2007年7月11日,在宁夏吴忠市及周边地区逐步形成了一个以原潮为组织者、领导者,以金国军等为领导者,以田兴云等为积极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犯罪组织以娱乐场所为公开的聚集场所,以为别人追款讨债、暴力逼债、为娱乐场所“看场子”、充当“黑保安”、插手市场,“非法”排挤竞争对手等手段非法敛财。为了树立在社会上的非法强势地位,该组织统一服装,购置枪支、弹药、砍刀、匕首、盾牌等凶器,大肆进行故意伤害、寻衅滋事、聚众斗殴、敲诈勒索、非法拘禁、抢劫、绑架、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窝藏、包庇等犯罪活动,严重破坏了吴忠市利通区及周边地区的经济、社会秩序,破坏了当地人民群众安定生活的局面。

  2007年7月,在宁夏公安厅直接领导下,吴忠市公安局和银川市公安局联合行动,银川市人民检察院提前介入,形成打击合力,将以原潮为首的犯罪团伙一网打尽。2008年9月18日,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银川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原潮、金国军等42名被告人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抢劫罪、绑架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非法持有枪支罪、窝藏、包庇罪、故意毁坏财物罪,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万淑香、张天龙、王建兵、杨传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进行公开宣判。

  记者了解到,田兴云、裴国卫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等罪名被判处无期徒刑;金国军、岳继文、杨少红、马晓力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罪名判处有期徒刑20年,并处以罚金;其余35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9年至一年零两个月不等,同时部分处以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