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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前,我们开展的未成年人刑事检察所依据的法律,虽然能体现对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律精神,但存在不少缺陷:

  一是未成年人概念不规范。我国刑法中,儿童与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是同一主体,未成年人与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是同一主体。这与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规定的“儿童指18岁以下的任何人”不相符合,我们应当在法律上统一制定标准,与国际接轨。

  二是刑法总则中在定罪、量刑、行刑三个方面对未成年人缺乏特别保护的原则规定。(1)在定罪方面,刑法第17条规定了不满14周岁不能成为犯罪主体,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可以成为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犯罪主体,年满16周岁可以成为任何罪的犯罪主体。可见犯上述8种罪的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未成年人和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这两类未成年人定罪等同成年人,但在量刑上体现了一定的从宽政策(我国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