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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合同的签订、合同对方的资信调查到监督履行合同,均应有专业人员(如法律顾问)参加、制订、修改、审查。一般来讲,法律人士的介入,是对合同诈骗的一种较好的预防措施。

合同诈骗比例有多高?

  1991年11月-1999年2月间,洪某伙同褚某、陈某,以安徽某市联办线材厂、安徽某市联办轧钢厂及安徽某联合特种轧钢有限公司、安徽某市中外合资特钢有限公司的名义,以高额利息为诱饵,采用签订虚假联营协议、供销合同等手段,在江苏、安徽、浙江、湖北等4省9市,先后多次向江苏、浙江等57家单位及个人非法集资累计人民币4亿余元,案发前归还28000余万元,利息8000余万元,尚有近13000万元未归还。

  利用合同进行诈骗犯罪,在近几年的经济活动中屡屡发生,而由于被害人防范意识薄弱,或者为了贪图不合法的额外利润,往往听信骗子的谎言,轻率支付巨款,直到上当被骗,才对自己的轻信追悔莫及。而在处理方法上,又因为不懂得合同诈骗和民事欺诈、合同纠纷的区别,往往由于职责的利害关系或者仍希望以民事方式解决,在需要报案的时刻却提起民事诉讼,使犯罪分子得以逃脱。故而识别合同诈骗犯罪和明悉如何预防是十分必要的。

  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鉴定、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或者仅履行合同小部分,而对合同义务的绝大部分无履行诚意以骗取财物的行为。与刑法明确列举的合同诈骗方法性质相同的通常有:伪造合同骗取对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或者权利义务及受人财物的;虚构货源或其他合同标的,签订空头合同的。如行为人将暂时借来充数、并不属于自己所有的货物向被害人出示,在取得被害人信任签订合同后骗取货款;引诱、蒙蔽对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思签订合同,即行为人利用欺骗手段,诱使对方签订原本无意签订的合同(包括掩盖严重影响对方预期利益的事实而与对方当事人签订合同)的;作为债务人的行为人,向第三人隐瞒未经债权人同意的事实,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部分违法转移给第三人,从而逃避债务的。常见的案例有,一些皮包公司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与他人签订供货合同、取得对方当事人货物、定金或部分货款后,采取欺诈方法将合同义务转让给第三人,有时也通过贿买对方单位的有关负责人而取得非法的债务转移“承诺”,待被害人发觉上当受骗时仍借故不履行合同义务,亦不返还收取的货物、定金或货款。

  如今,虚构资信和货源的案例也越来越多。33岁的韦振武是融安人。2001年10月,他冒充某监狱局主管基建工程的负责人,虚构钦州监狱工程对外招标,骗取了武汉某建北海分公司经理冯某的信任。11月14日,他冒用监管局名义与冯某签订了虚假的工程施工合同协议。从2001年10月至2002年4月止,他们多次以搞工程活动、送礼、接待、交纳工程保质金、信誉金等名目,骗取冯某43.5 万。另外,以“其他方法”进行合同诈骗的也不少,有的行为人利用虚假广告和信息,诱人签订合同,骗取中介费、立项费、培训费等费用的;还有的行为人假冒联合经商、投资、合作协作名义,签订、履行合同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或者通过贿赂签订、履行合同,如伙同当事人采用贿赂手段与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签订、履行合同骗取国有资产。

  在所有的诈骗犯罪案件中,合同诈骗案件占有相当高的比例,从民法上讲,一张借据、一张保险单,都可以成为合同的形式,合同法还规定合同还包括口头合同的形式,但也并不是把利用这些形式的诈骗犯罪一概认定为合同诈骗罪,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应该是指经济合同,而且仅仅是指经济合同。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关于合同诈骗罪的规定,主要吸收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1985年7月8日《关于当前办理经济犯罪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试行)》和1996年12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内容,而最高人民法院上述《解释》第2条曾规定:“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和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利用经济合同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诈骗罪”。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以及行政法上的行政合同、劳动法中的劳务合同和国际法上的国家合同,不属于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只是在具体案件中,利用合同形式诈骗不致扰乱市场秩序的,也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合同诈骗和民事欺诈一样吗?

  合同诈骗和民事欺诈有很大的不同。民事欺诈行为,是指在民事活动中,一方当事人故意以不真实情况为真实的意思表示,使对方陷于认识错误,从而达到发生、变更和消灭一定民事法律关系的不法行为。它与合同诈骗罪的相同点是:两者都发生在经济交往活动中,都有明确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合同存在,根据法律规定,都属于无效经济合同;两者在客观上都采用欺骗方法,包括捏造事实、歪曲事实和隐瞒事实真相等,意图使对方陷入错误。两者都是在故意的心理状态下行“骗”,不存在过失问题;行为人都可能对特定的财物处于不法占有状态,即非法占有对方按合同规定能交付的“标的物”。

  两者的区别是:第一,主观目的不同。即这两种行为的行为人主观故意内容不同。民事欺诈行为的当事人采取欺骗方法,旨在使相对人产生错误认识,做出有利于自己的法律行为,然后通过双方履行该法律行为谋取一定的“非法利益”,其实质是牟利;而合同诈骗罪虽然客观上可引起他人一定民事法律行为的“意思表示”,但行为人并没有承担约定民事义务的诚意,而是只想使对方履行那个根本不存在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单方义务”,其主观目的是直接非法占有对方财物。例如没有代理权限的人与他人签订合同,如果该人与对方继续履行了合同,在履行中发生纠纷,即属于民事欺诈;如果该人在签订合同后不做任何作为,只是等款到或者货到后逃走,就属于合同诈骗。

  第二,客观方面不同。从欺诈的程度看,合同诈骗罪中的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已达到了一定程度,需要由刑法来调整;而民事欺诈行为虽然在客观上也表现为虚构事实或隐瞒事实真相,但其欺诈行为仍在一定的限度内,而仍应由民事法律来调整。从欺诈内容看,合同诈骗罪的行为人根本没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和实际行动,例如虚构公司、虚构身份、虚构货源等;而民事欺诈行为中仍有民事内容的存在,不完全是虚构或冒充的。从欺骗的手段看,合同诈骗罪的行为人意图利用经济合同达到骗取钱财的目的,总是千方百计地冒充合法身份,如利用虚假的姓名、身份、空白合同书,虚假的介绍信和授权委托书等,以骗取对方的信任使行骗得逞;而民事欺诈行为人一般无须假冒合法身份,欺诈行为人或者利用法律的漏洞,或者利用对方对行业的不熟悉或者疏忽,乘机牟利。

 

  合同诈骗和经济纠纷大不同

  合同诈骗和经济纠纷也有很大区别。合同诈骗既违反《刑法》又违反《民法通则》,是刑事犯罪附带民事违法的行为,其侵犯的客体是市场管理秩序公私财产所有权,将受到刑事法律和民事法律的双重处罚;经济合同纠纷则是单纯违反《民法通则》的民事违法行为,侵犯的是债权,仅受控于民事法律。如经济合同中的违约行为,即使是严重违约,也不能追究其刑事责任,而是以民事判决和执行的方式进行处理。而合同诈骗一旦立案,公检法机关都要联合介入。如果民事审理在先,则对诈骗人刑事责任的追究优先于民事判决的效力。

  合同诈骗行为人与合同纠纷当事人对财物的处置也是不同的。前者大多没有将骗得的财物用于合同约定的事项上,反而将骗取的财物用于个人生活而非生产经营中,甚至进行挥霍,致使财物无法返回,有的犯罪分子还将财物用于重复诈骗。后者则一般将财物用于合同约定事项或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中,并没有挥霍掉财物。

  与民事诈骗类似的是:经济合同纠纷当事人和民事诈骗的当事人一般均有一定的履行能力、履行的诚意和积极行为。一旦利益受损的一方要求侵害方承当违约责任,都愿意承当违约责任。与这两者相比,合同诈骗的行为人则根本没有履行合同的诚意,往往是拿到对方财物后立即消失或者再三推脱逃避对方的履约要求。

  另外,两者进一步恶化的结果不同。合同诈骗是一种比较严重的破坏市场经济的犯罪行为,如果在合同诈骗过程中又犯了其他更为严重的罪名,则意味着有可能被国家审判机关判处死刑;经济合同纠纷只是一般的违法,但其具备转化为合同诈骗的潜在可能性。如果其违法行为进一步加重,则将构成合同诈骗罪。也就是说,经济合同纠纷可以转化成合同诈骗,而合同诈骗只能向更高的罪名转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