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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存疑不起诉决定书】【摘要】 存疑不起诉,这是我国最高立法机关在对刑事诉讼法进行重大修改后刑事司法制度增加的一项及其重要的内容,本文从存疑不起诉的概念、证据不足的标准及存疑不诉的意义等三方面予以阐述,指出存疑不起诉”制度的设立,体现了我国人权意识在法律中的深化,赋予了刑事诉讼程序应有的道德理念和人文关怀。

  【关键词】 存疑不起诉 概念 适用的证据标准 意义

  1996年八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四款规定补充侦查次数以二次为限,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即存疑不起诉,这是我国最高立法机关在对刑事诉讼法进行重大修改后刑事司法制度增加的一项及其重要的内容。

一、存疑不起诉的概念

  所谓存疑不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对于经过补充侦查后,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决定不移送人民法院审判而终止刑事诉讼的活动,实质上也是将犯罪嫌疑人作无罪处理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的时候,必须查明: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的认定是否正确。”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能确定犯罪嫌疑人构成犯罪和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属于证据不足:(一)据以定罪的证据存在疑问,无法查证属实的;(二)犯罪构成要件事实缺乏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的;(三)据以定罪的证据之间的矛盾不能合理排除的;根据证据得出的结论具有其他可能性的。”显然,所谓存疑,就是指检察机关对受理的刑事案件经审查在定罪与否的问题上存在疑问且未得到合理排除的情形,即刑事案件判决的证明标准没有达到“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的程度,不具有客观真实性。

  二、存疑不起诉的证据标准

  适用存疑不起诉案件的法定条件必须是经过补充侦查后仍然证据不足,即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没有查清,用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没有达到确实、充分的要求。如果将此类案件起诉到法院,一是因不符合起诉条件而侵犯了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二是可能导致人民法院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的结果。因此,必须严格把握证据不足这一法定条件。在司法实践中,证据不足,主要是指用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没有达到确实、充分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