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文集

律师文集

您当前的位置: 徐州专业刑事律师 > 律师文集 > 刑事诉讼>正文
分享到:0

 一、回避有哪些事由和方式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条公安机关负责人、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第二十五条公安机关负责人、侦查人员自行提出回避申请的,应当说明回避的理由,口头提出申请的,应当记录在案。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二条公安机关负责人、侦查人员自行提出回避申请的,应当说明回避的理由。口头提出中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记录在案。

  二、回避适用的人员

  (一)审判人员: 《高法解释》第三十二条 本章所称的审判人员,包括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

  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

  (二)检察人员:《高检规则》第三十二条 本章所称检察人员,包括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

  员会委员、检察员和助理检察员。

  (三)侦查人员: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依据法律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采取的有关强制措施,进行案件侦察的工作人员。

  (四)相关人员:参加侦查、起诉、审判活动的记录人、书记员、翻译员、鉴定人、司法警察。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