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释义:第32条
来源:徐州专业刑事律师 网址:http://www.xzzyxslaw.com/ 时间:2015-07-10 15:07:24
【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 【自行辩护与委托辩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 (一)律师; (二)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 条文注释 本条规定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行辩护、委托辩护的权利。 自行辩护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己为自己辩护。根据本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自己行使辩护权,也可以在律师、人民团体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监护人、亲友中选择一到两人代自己进行辩护。另外,法律禁止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担任辩护人。这主要是考虑聘请该类人辩护会影响判决、决定的严格执行。并且本人已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客观上难以充分行使辩护人的权利,为委托人进行辩护。 关联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3-35、320条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316、317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