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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甲在某码头偷一集装箱内的货物,因不知打开集装箱的方法,遂在盗窃实施过程中打电话给乙,告知乙其正在实施盗窃,但打不开集装箱,向乙请教打开集装箱的方法。乙便教会了甲打开集装箱的方法。甲如法炮制,盗窃得手,数额较大

  分歧意见:甲的行为构成盗窃罪毋庸置疑,但是,对于乙的行为如何定性,引起了争议

  一种意见认为,乙是甲盗窃的帮助犯,乙在主观上和甲有盗窃的共同意思联络,客观上实施了帮助甲打开集装箱的行为,因此,乙应当以盗窃犯的帮助犯论处。

  另一种意见认为,乙虽然只有一个传授打开集装箱的行为,但其行为同时触犯了两个 独立的罪名,符合想像竞合犯的规定,应当择重认定为传授犯罪方法罪。本案中乙的直接犯意是传授如何开集装箱进行犯罪的主观故意,其积极追求或者希望的是他 人利用其所传授犯罪方法实施犯罪行为,客观上有传授盗窃方法的行为,因而符合传授犯罪方法罪的构成要件。同时,乙通过传授犯罪方法的方式帮助他人顺利实现 犯罪目的,因此,乙的行为同时符合传授犯罪方法罪和盗窃罪的帮助犯的构成要件,是想像竞合犯,应从一重罪论处,即以传授犯罪方法罪论处

  评析: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帮助犯是指对于被帮助者之犯罪行为,予以物质或者精神之支持,而使其行为易于实 现,或使其行为造成更大的损害。帮助犯在主观上必须具有双重故意,既要认识到他人实施的或者将要实施的是犯罪行为,又要具有帮助他人实现不法构成要件之故 意。客观上,必须实施了帮助行为,帮助行为与犯罪结果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即帮助行为必须促进正犯的实行行为更容易实施。而传授犯罪方法罪,是指故意用言 词、文字、动作或者其他方法向他人传授犯罪的技术、步骤、方法的行为。传授犯罪方法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公共秩序,即社会管理秩序中的治安秩序,客观上要求有 传授实现犯罪所需要的技术、方法、步骤、途径、经验等行为;主观上,只能是直接故意,而不能由过失构成

  就本案而言,虽然乙的行为只有一个,即传授甲打开集装箱的具体方法步骤的行为,但同时符合传授犯罪方法罪和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因而是想像竞合犯

  首先,从乙的行为角度来说,乙的行为符合传授犯罪方法罪的构成要件。在主观上,乙明知甲询问开集装箱的技术是为了实施犯罪所用,而且是为了正在实施的犯 罪所用,但仍然将打开集装箱的技术在电话中一一向甲做了讲述,使得甲能够顺利地打开集装箱,从而盗窃成功。所以,乙在主观上所积极追求的是他人利用其所告 知的犯罪方法进行犯罪的故意。在客观上,乙有传授犯罪方法的行为。传授犯罪方法罪要求的必须是传授实现犯罪所需要的技术、方法、步骤、途径等的行为。一般 而言,打开集装箱的技术在正常的情况下是一种合法行为,但是,本案中乙知道甲是在盗窃犯罪,甲询问乙也就是为了顺利盗窃,因此,乙将打开集装箱的方法告诉 甲,就是将盗窃集装箱的具体犯罪方法告诉了甲。

  其次,从甲乙行为的联系或者整体 行为角度来说,乙的行为符合盗窃罪的帮助犯的构成要件。首先,从主观上看,在甲明确告知正在盗窃的情况下,乙知道甲的行为是犯罪行为,仍然告知其打开集装 箱的方法,有着帮助甲顺利完成盗窃、实现犯罪目的的主观故意,从而放任了犯罪结果的发生。其次,从客观上看,乙有帮助行为,乙的传授行为帮助了正在犯罪的 甲顺利盗窃。而且,正是乙的帮助促使了犯罪结果的顺利发生,如果没有乙的帮助行为,犯罪结果很有可能无法发生,其行为与犯罪结果的出现有着直接的必然的因 果关系。因此,乙的行为符合盗窃罪的帮助犯的构成要件